供游客旅玩的景区,通常不能被评价为凶猛野生动物保护区;景区对野猪之类的保护方式为“动物园”。景区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,动物园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;设立警示牌提醒游客,警示措施不能免除南京栖霞山景区的法律责任。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,可能还应当追究相关部门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。

南京栖霞山景区野猪在游客中穿行

景区对野生动物的管理

景区中也有动物园,如,南京玄武湖景区的动物园;动物园对野生动物的管理方式通常是隔离,对凶猛的野生动物采取的措施更加严格,如,动物园对老虎的饲养方式为封闭式圈养。杭州野生动物园3只金钱豹越繁育场围墙脱逃,多人被判刑;3只金钱豹倘若越过繁育场围墙而伤人,动物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,答案是肯定的,动物园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饲养员倘若违反操作规定,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
南京栖霞山景区之所以采取不负责任的措施,可能是受到某些裁判的影响。如,北京一游客擅闯野生动物禁区,动物园采取了警示措施,动物管理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。南京栖霞山景区与野生动物公园不同,即便在野生动物公园,凶猛的野生动物也不能在游客中穿行。供游客旅玩的区域,不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,而应当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。南京栖霞山景区管理人员可能认为,景区中的野猪并不是景区所饲养的野生动物,其不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;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负有保障他人人身安全、财产安全的义务。

景区对野生动物的管理

景区可能存在着的“无助”

南京是一个执行国家政策极强的地区,如,南京计划生育执行明显好于安徽等邻近的地区。南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执行也是如此,比如,南京某区有一个化工园,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,南京地方政府毫不迟疑地将化工园迁出,有效保护了石臼湖的生态环境。近年来,国家加强了对“三有动物”的保护,由于执行能力较强,野猪已频繁在公路、景区出现,并引发了多起交通事故。一方面,说明南京的执行能力强;另一方面,南京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,也反映了栖霞山景区可能存在着的“无助”。

南京属于丘陵地区,气候适宜野猪繁殖;南京倘若对野猪繁殖不采取措施,可能用不了几年,野猪可能在高速公路、小区,景区出没。其中,体型大的野猪可能具有攻击性,倘若在高速公路上出现,其后果难以想象。人与动物,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,需要视区域决定。人类之所以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区,意味着该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受到特殊对待;相反,凶猛的野生动物闯出该区域,对人们的生命、财产构成威胁,通常人有紧急避险的权利。执法者倘若不能理解前述理由,南京的野猪繁殖可能泛滥。

野猪在南京栖霞山景区出现,景区也认识到了危险性,否则,景区不会竖立警示牌提醒游客;景区称野猪不去引逗一般没有攻击性,实际上也是“无助”的表现。一方面,景区倘若猎捕野猪,可能成立违法犯罪;另一方面,景区需要接纳游客,不得不开放景区。景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,也仅能采取竖立警示牌的方式,告诫游客,这种方式是否管用,景区实际上也没有“底气”。法律加强对三有野生动物的保护同时,法律一定预备空间防止三有野生动物泛滥,如,野兔泛滥可能破坏耕地等。

增设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意义

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增设了一个新罪名,即,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;区分了本罪与非法狩猎罪的差别意义重大。一方面,司法人员在适用犯罪时可以做到罪刑法定;另一方面,新增的罪名可以解释非法狩猎罪中的紧急避免,并为制定防止野生动物泛滥的政策提供法律依据。

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的规范目的不同。前者,是指行为人违反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方面的法规;后者,是指行为人违反狩猎方面的法规。规范目的不同意味着,非法狩猎罪仅适用于禁猎区、禁猎期,或者在该区域和期间使用了禁用的工具、方法狩猎。其中,禁猎区、禁猎期需同时具备;解释为同时具备,具有罪刑法定的意义,狩猎法规仅规范狩猎区,其他区域的野生动物由保护法规范。

在禁猎区之外,应当适用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,而本罪为目的犯,非食用为目的猎捕行为不成立犯罪。如,非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食粮等农植物被猎捕,倘若非食用目的不成立犯罪。当野猪、野兔等野生动物泛滥时,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则,对泛滥的三有保护动物开展有计划地猎捕,保护人民群体生命、财产安全。不仅如此,行为人猎捕时没有食用目的,猎捕后产生食用目的,追究刑事责任应特别慎重。

增设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意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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